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某某(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1118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10栋1单元12楼A座。
法定代表人:游继军,总经理。
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福双。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