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2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圆通东路美丽家园10幢1单元12楼A座。
法定代表人:游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闫斌,男,傣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昆明卡美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小屯汽车城内13号地105-106号。
法定代表人:闫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斌、昆明卡美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被执行人闫斌共有的坐落于昆明市金实小区6127幢2单元701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924050元,未受偿人民币9240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熊世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