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民终1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昆明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东路美丽家园10幢1单元12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诚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经充分考虑,申请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