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10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2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654942.83元及利息(以654942.8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549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00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02执10304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