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4728号
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小区3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财富中心C座1501-15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恒信民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 O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