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5民初866号******
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小区3号楼3层2单元30l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燕,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李塔汇镇延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2018年7月20日,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8.80元(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233.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穆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