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2018年7月20日,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8.80元(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233.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新疆赛格瑞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穆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