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871号
原告:云南梓福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NN4UM6Q。
住所地:丘北县锦屏镇石岗坝新城区水乡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田起松。
被告:云南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5696778XK。
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大以古社区城北片区州委州政府北侧凤凰时代一期7幢2楼。
法定代表人:刘年武。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梓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梓福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梓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梓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0.5元,由云南梓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