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1民初708号
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女,现年30岁,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车辆评估费、交通费、施救费等共计4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无联系方式,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