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众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21民初2235号
原告:路统强,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众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尚鑫,男,回族,1993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路统强与被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众生置业有限公司、尚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路统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814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民权县电力大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金信国际城二期工地上干活,干的是外粉的工作,该外粉工程是由尚鑫负责的,2019年11月19日,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原告只好站在钢管焊接的梯子上接送原料,谁知梯子突然歪了,将原告摔倒在地上,当即右足疼痛难忍、畸形、右踝关节活动受限,原告被送到民权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检查,原告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段端明显错位,于是遵医嘱作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手术治疗后,被告回家疗养。被告及工地负责人在支付原告部分费用后,便不再过问原告任何事,现原告仍不能干活,为此,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当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身份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故原告的本次起诉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路统强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路统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