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2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承良,技术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DWR76K。
住所: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唐星杰(实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振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9214875G。
住所: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北。
申请人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宏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若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