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28号之二
原告: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承良,技术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5DWR76K。
住所: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唐星杰(实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振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9214875G。
住所: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北。
原告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7.0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河南鑫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宏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若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