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1839号之一
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9214875G。住所地:商丘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邓振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博,河南焦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永全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0WCLPXJ。住所地:兰考县航海路与东泰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吕佳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江,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该公司兰考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全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并于2022年4月15日向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