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权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251号之二
本院于二○二○年四月十日对原告河南磐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权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作出的(2020)豫1421民初2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421民初2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的第二页倒数第七行“驳回民权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追加深圳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补正为“驳回民权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追加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