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保199号
申请人: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被申请人: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
申请人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裕通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惠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怡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