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长岭县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长岭县三十号乡顺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682617744C。住所地: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魏大鹏,系经理。
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十号乡顺山堡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20722ME198011XB。住所地: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赵家辉,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岭县三十号乡顺山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吉072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长岭县三十号乡顺山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长岭县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工程款474108元(518000元-43892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的(2020)吉072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大焕
审判员  葛伦富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