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民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长岭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省长岭县。
负责人:***,系该镇包村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岭县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省长岭县。
上诉人长岭县长岭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岭县长岭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