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81民初1240号
原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期甘旗卡。
法定代表人:骆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希顺,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岩,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霍林郭勒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霍林郭勒市才财政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4元,减半收取2617元(原告***业建筑安��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17元。
审判员 包淑青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