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02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某。
被执行人:通辽市社会福利院(通辽市中心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内蒙古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辽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社会福利院(通辽市中心敬老院)、内蒙古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5民终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辽市社会福利院(通辽市中心敬老院)、内蒙古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社会福利院(通辽市中心敬老院)的银行存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至3282299.99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至6688678.72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