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5民初698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身份证号:×××。
被告:通辽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
法定代表人:骆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奈曼旗东明镇大吉尔仁达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诉被告***、***、通辽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旗东明镇大吉尔仁达郎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内0525民初698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项计算有误,其中救护车费用计算重复,应予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现裁定如下:
判项中一中被告***、**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8841元”更正为“26927元”;“4886.27元(6800元–1913.73元)”更正为“6800元”。
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合计26927元{【医疗费25929.14元+误工费15933元(141日×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21日)+护理费2280.60元(108.60元×21日)+救护车费1913.73元+交通费25元】×70%–68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三月七日
书记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