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54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华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柏化
书记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