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24民初2041号
原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利英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裁定进行诉讼保全,于201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泰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超、何根平,被告新国利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军杰,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本案合同开始施工后,于2017年5月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确定前期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清楚。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对前期施工的各项费用列出了详细清单,对原告的已付工程款、被告的应返还款项均已计算出结果,同时对发票的开具情况作了说明,应当认定为双方的结算凭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4535421元,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计付利息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返还工程款的履行期,故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工程费发票(即建安发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技术服务费发票(即设计发票)非增值税发票,两项均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本案被告应开具的发票,须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双方在结算时确定的数额和事后冲红退票的实际情况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新国利英公司的原名称为浙江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分包方,签订《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仙居上张四岙湾2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5.52MW柔性支架区域分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内容为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仙居上张四岙湾20MWP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5.52MW柔性支架区域分包;工程地点浙江省仙居县上张村;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包括光伏发电系统设计、采购、施工(含场区内组件布置、基础设计、电器设计等,支架、变压器等电气设备采购及安装、电缆线路的敷设、支架基础、逆变器基础、变压器基础等土建施工等);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38640000元;暂定合同总价款的划分:设备材料费3091.2万元,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建筑工程费717.6万元,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1%),技术服务费55.2万元,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20%。;工程质量标准。” 2017年5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解除了上述分包合同,确定前期费用由原告承担,此后被告退出位于仙居县的施工现场。2017年12月5日,被告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给原告,主要内容载明:“施工单位:安徽新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仙居上张四岙湾5.52MW柔性支架光伏电站项目;接收单位: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工程前期相关费用清单。5.52MW柔性支架项目前期费用清单:1、单晶硅组件,工程量5.54MW,综合单价3.29元,合价14591808元,税率17%,开票金额18239760元,备注:全部组件发票18239760元已收到,已付80%;2、设计费,1项,综合单价78375元,合价78375元,税率6%,开票金额78375元,备注:设计票78375元已收到;。;9、合计:合价15633219元,开票金额19229660元。已付金额20168640元,开票金额24818800元;应退金额4535421元,开票金额5589140元,备注:其中组件需退发票。退票说明:1、设备发票:国利英已开具给正泰国际公司组件发票为20937400元,实际组件合同额为18239760元,正泰需退给国利英核发票为2697640元;2、设计发票:正泰国际收到设计费发票552000元,此处需开具发票561375元,需国利英核补开设计发票9375元;3、建安发票:正泰国际已收到建安发票为3329400元,实际需求发票预估为445000元,正泰国际需退还国利英核发票为2884400元。”2017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税务系统申请,开具冲红设备发票(退还)350.94万元,多冲的差额81.176万元,已由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补开发票;同日,原告通过税务系统申请,开具冲红建安发票(退还)332.94万元,多开了44.5万元的冲红发票,被告还需开具44.5万元发票。
一、被告安徽新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35421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新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44.5万元的建筑工程费增值税发票、9375元的技术服务费发票; 三、驳回原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5元,由被告安徽新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原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新国利英核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红星 人民陪审员  杨陈俊 人民陪审员  柯光飞
代理书记员  葛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