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与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1121民初935号
原告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97元,晋能清洁能源科技股份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秦广庆
书记员 马丽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