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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4财保144号
申请人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勋,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思玉,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唐忠,执行董事。
申请人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账号为×××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1025775.27元。申请人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21年8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仙居量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账号为×××的存款账户1025775.27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申请费可列入仲裁或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