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2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9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珍丽,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1号海建科技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彬,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原审第三人:***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快速干道2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三沙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沙建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美伦水岸花园”项目的发包人系森中公司,承包人系三沙建工。宏岩公司系案涉项目桩基工程专业施工承包方,来源于三沙建工的分包。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三沙建工与宏岩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美伦水岸花园桩基工程)》约定,案涉桩基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计量。宏岩公司完成施工后,与合同相对***建工并未进行结算。宏岩公司在一审中亦未能提交所完成施工内容的完整工程量签证或确认单,无法计算认定工程价款总额。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向宏岩公司进行释明后,宏岩公司表示不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二审中,宏岩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所完成的案涉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案涉桩基工程确实是宏岩公司施工完成,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计算认定所完成施工内容的工程价款,本案确有必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只能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3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宏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634.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