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1破申1号
申请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6760455836。
法定代表人:王东贵,该公司董事长。
2019年5月1日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橡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申请衡橡公司重整。
本院查明:衡橡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在原广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93.2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内外涂塑复合钢管、消防管道;保温管道;金属波纹涵管(板);塑料和塑料波纹管道及管道配件,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衡橡公司核心资产主要包括国有出让土地150亩、取得房产证的办公楼及车间面积18977.60平方米、生产设备14台(套)、产成品原材料等若干。现有职工80余人,拖欠工资249.24万元。
当前衡橡公司多笔到期债务因不能按时清偿,已被提起诉讼,部分资产也被采取保全措施。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财产状况面临进一步恶化的情况。
申请人衡橡公司虽然陷入困境,但仍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衡橡公司拥有“衡橡牌”注册商标,产品品质较高;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健全稳定;拥有稳定的客户市场,健全的销售网络和渠道;如重整成功对保障广大职工就业的权益、维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且有利于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本院认为:衡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原广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现衡橡公司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经过重整程序具有获得再生的可能,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华青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周金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