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39号
原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永安街46号金裕花园3-3-703。
法定代表人:徐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宾,河北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东贵,该公司经理。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毕建军
审判员 邓永胜
审判员 史勤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姿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