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13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衡枣路赵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31437142Y。
法定代表人:赵剑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6760455836。
法定代表人:王东贵,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