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河北荣泰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张兆阳,2019-6-5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3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东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荣泰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付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荣泰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930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0元,减半收取10460元,由上诉人河北衡橡防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兆阳
审判员  高 娜
审判员  余志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