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8919号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陈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桂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