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8919号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陈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桂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