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6805号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88路。
法定代表人:王陈涛。
诉讼委托代理人:刑永峰,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雪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中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