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84460号之一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C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斯顿马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2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丹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阿斯顿马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