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23民初1403号
原告: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住陕西省横山县。
原告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张某已将追偿款付清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双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