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42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德县。
法定代表人:仇宏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隆德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