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初字第862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被告: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德县。
法定代表人:仇宏强,任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隆德县大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