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2923号之一
原告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4元、保全费2909元,合计7143元,由原告成都航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 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