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1522号
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石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972065887。
法定代表人:梁利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毅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建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瓯南街道石竹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40516635F。
法定代表人:蒋秀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1元,减半收取4095.5元,由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野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何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