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01民初6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蓉(系原告妻子),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告:四川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七盘沟阳光家园四期2幢3-1-3。
法定代表人:冷浩,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心,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兴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泽旺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