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鸿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福宝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2民初1279号
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378342469。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总经理。
被告:四川鸿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911874T。
法定代表人:冯威。
被告:合江县福宝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四川省合,住所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福华街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福宝镇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四川奕和金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晏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