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民初2149号
原告(反诉被告):长汀县志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2YEBX832。
法定代表人:郭天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418X1。
法定代表人:李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该公司的职工。
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长汀县志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汀县志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汀县志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四川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汀县志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丽红
书 记 员 刘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