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尚逸庄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创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许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民初3855号
原告: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大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省尚逸庄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创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许贺明(曾用名许小欣),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尚逸庄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创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许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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