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尚逸庄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1执304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8号5幢1楼附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琼,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雨田,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尚逸庄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路边井村。
法定代表人:林云香,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尚逸庄园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执30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梁
审判员 李英贵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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