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洪升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志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6319号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