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6民初473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元,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荣,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奇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苏仙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奇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力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元、李武荣,被告奇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因奇力公司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2396元;2、判令奇力公司按照***实际工资基数赔偿(参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损失3280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奇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期限为1年。该协议表明在被告指派参加招投标的情况下,原告工作职务是被告公司建造师,是原告的员工,负责标书的制作,并参加招投标工作,若原告不服被告管理则原告自己承担当月社保。原告受被告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被告给原告缴纳社保费用,享受被告单位差旅费、交通费、继续教育费等福利待遇,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亦证明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赔偿原告社会保险费用损失。2016年11月15日,被告公司人事部经理打电话通知原告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原告请求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坚持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得已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亦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担任被告承建的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受被告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1年,被告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赔偿原告社会保险费用损失。原告认为成都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仲裁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处理。
奇力公司辩称,1、***是我方公司的兼职人员,他的主要工作是替公司出场参与投标,除此之外***不接受公司的管理;2、聘用协议到期双方自愿解除聘用关系,因此我方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社保赔偿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同时即便我方未为***足额缴纳社保,也不会给***带来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奇力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建筑/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条款如下:一、聘用期限为甲方聘用乙方日期1年,即以注册成功之日为准后延期1年。二、1.合同期间,甲方仅有权使用乙方的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增项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继续教育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2、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4、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相关费用。四、聘用方式,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乙方转入甲方公司建造师注册成功网上文件通知且安考B证转入公司后(成功注册日期以四川省建设厅网公告乙方注册到甲方的日期为准)正式成为公司出场建造师。......十一、本协议所指金额均为税后金额,如本协议发生缴税情况,均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十六、保险及出场费用协定1、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给建造师购买全额社保;2、出场费用按以下原则计算三州按1000元/次,其余的按500元/次计算;......其出场产生的差旅费补助按当天来回50元/次,第二天来回按150元/天计算。乙方保证出场10次以上。若在甲方指派的情况下乙方未能出场10次则由乙方自己承担该月社保。......”。奇力公司与***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24日将其二级建造师证注册至奇力公司。聘用协议期间,***依约以奇力公司二级建造师身份代表、参加该公司投标工作出场120次左右。奇力公司为***购买参加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会保险。2016年11月24日,***与奇力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于2016年11月24日起解除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2、乙方已于本协议签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监)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2017年1月9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96元,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5月3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9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聘用协议期间,奇力公司委托苏仙彬通过网上银行依约按月转账支付***出场费、中标奖金、差旅费、保证金解冻函费用等共计148752元。其中,***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880.67元(出场费、中标奖金)。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建造师资格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领款单、报销单、QQ邮箱注册单、招投标工程项目保证金截图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与奇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奇力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2396元;3、奇力公司是否应赔偿***主张的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损失32808元。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与奇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参照劳社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是否具有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工资发放关系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与奇力公司签订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约定了奇力公司同意聘用***,为***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成功后成为公司出场建造师;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奇力公司指派后,***未能每月出场10次则由其自行承担当月社保,奇力公司也实际为***购买了社会保险,因此,双方形成了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聘用协议期间按照奇力公司的指派以奇力公司二级建造师身份代表、参加该公司投标工作出场120次左右,其提供的劳动是奇力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出场后,奇力公司按月向***支付了约定报酬。综上,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与奇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奇力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23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与奇力公司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故奇力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在奇力公司工作年限为1年,***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880.67元,故本院对***要求奇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396元中10880.67元部分予以支持。
奇力公司是否应赔偿***主张的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损失32808元。
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权利,奇力公司是否足额为***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对***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奇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0880.67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奇力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