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全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28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61408186。
被执行人*全国,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全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