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730500349B。
法定代表人:黄道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万标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R9KQ55。
法定代表人:谭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标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石门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6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3日宣告湖南万标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于2021年1月29日以(2020)湘0726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湖南万标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门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钟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