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黄道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7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290,149.33元。本院于2021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对常德鼎信土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编号为JCJ20201028001的《常德市临澧县蓓蕾幼儿园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及《补充报告》的建议及修复方案进行造价评估;二、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在共同认可上述造价鉴定后,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返修款抵付工程款,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给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三、评估费用由被执行人临澧蓓蕾幼儿园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后续在工程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724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俊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