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民初2107号
原告:临澧县玮宏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佘市桥镇建楼社区居委会紫金组。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街道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澧县玮宏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临澧县玮宏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临澧县玮宏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澧县玮宏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临澧县玮宏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