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7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常德市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住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投资人:***。
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湘0726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