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779号
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常德市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住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投资人:***。
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其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43010302000000019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