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318号
申请保全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社区二十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6MA4PNANJ1X。
经营者:***,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730500349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
被申请人: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住所: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安福西路葵红巷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4MA4Q8E2C0C。
投资人:***。
申请人石门县鸿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2)湘0726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8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金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澧县国超建筑施工队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合计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